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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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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是国有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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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颁布中国境内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该条例八月一日起实施。按照该条例规定,今后,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地方气象部门批准,并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我们要问:(我国境内的)太阳能资源属”国有资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同时还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我们要问:电磁波(Electromagnetic waves)是否属于自然资源?毫无疑问,电磁波属于自然资源。从历史发展来看,在上世纪初期(1910年),英国物理学家ErnestRutherford运用物理实验严格证明了各种物理射线(包括可见光)的波长都是属于电磁波的范畴,从此以后,可见光(太阳能的主要来源)归属电磁波的认识才被人们普遍接受。由于太阳能归属电磁波自然能源,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太阳能应该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当然是”国有资产“。这种正确论断(或提法)是不能含糊的。

《宪法》第九条还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由此,根据该条款,“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地方气象部门批准,并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有何不妥呢?难道不应该这么管吗?很显然,对于太阳能而言,政府部门应该这么管理才对,不能“无为”不管。

总之,太阳能是我们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类似国土自然资源),必须动员全民“齐心协力”,共同开发、利用,有规可循,不能“任意胡来”。

说明:风能与太阳能完全不是一个档次的问题,地方政府气候资源管理部门根本管不着太阳能的事务。国家应该尽快成立主管太阳能事务的“新能源”专职管理部门,迎接世界第五次工业革命浪潮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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