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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天价”滞纳金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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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被叫停,公安部的这一做法博得“满堂彩”。南京市民叶先生在为此叫好的同时,也更加为自己当前的一桩滞纳金官司而“窝火”——因为欠下了245.3元的水费,他得交纳566.7元的“违约金”!近期,叶先生状告南京市自来水公司的案子即将开庭。从取消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到南京市民身边的这桩案子,人们不免要问:究竟还有多少行业的“天价”滞纳金还在堂而皇之地照收不误?它们何时才能寿终正寝?

现代快报记者 郑春平 陈英

案例

欠水费245元

违约金566元

“正是因为看到了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要取消的消息,我才决定起诉自来水公司,水费滞纳金也是没道理的!”叶先生昨天对快报记者说,他是无意中欠交水费的,也愿意补交,但是没想到违约金这么离谱。

“先前在调解时,对方也提出可以少收点钱,但是我不答应。我就是想通过这件案子,促使供水行业像公安部门一样,把这种收取‘天价’滞纳金、违约金的做法取消掉!”在叶先生看来,水费违约金在各种各样的违约金、滞纳金当中很有代表性,把这些不合理的天价收费取消,关系到千千万万百姓的利益,“适当做一些处罚性措施不是不可以,但绝不是这么个做法。”

在叶先生的案例中,他逾期未交的水费是245.3元,一年多未交,违约金是566.7元,滞纳金标准高达每日0.5%。如果光就数额而言,500多块钱尚可承受,那么一些数万元、数十万元的“巨额”滞纳金或违约金,足以让人瞠目结舌。这些案例同样不胜枚举:

2008年,湖北云梦县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向其生产企业开出了一张66万元的天价罚单,含58万元滞纳金;2006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稽查人员查获一辆欠缴养路费的吊车,除去本金和罚款,这辆车的滞纳金达到了49万元……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惊人的“天价”滞纳金产生,一个成因是逾期的时间较长,二是滞纳金“上不封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在谈及这一现象时说,“滞纳金的最大特点是其数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滚雪球似的增长,如不封顶,滞纳金的数额超出本金的现象将频频发生。”

五花八门的滞纳金,身边真不少

水费

违约金按欠费千分之五每日递增

南京市民逾期去交水费,要缴纳一定的违约金,收取的时间是从正常交费期次月起计算,如应1月份去交水费的,违约金从2月份开始算。

■违约金标准:日5%。递增 ■举例:欠费50元,欠费500天→违约金数额:50元×5%。×500=125元

电费

每日收取千分之一违约金

南京电费违约金是按欠费的千分之一按日收取,不足1元按1元来收。收取时间也是从交费期次月算起。

■违约金标准:日1%。递增 ■举例:欠费500元,欠费100天→违约金数额:500元×1%。×100=50元

燃气费

每日收取千分之三违约金

南京市民未在规定期限内去交燃气费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每天按欠费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从正常交费期的次月开始算起。

■违约金标准:日3%。递增 ■举例:欠费300元,欠费100天→违约金数额:300元×3%。×100=90元

信用卡

滞纳金最低“门槛”各家银行不一

滞纳金的收取标准都是遵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执行,但是在设定最低“门槛”时却五花八门。收费较低的信用卡有的是1元;收费中等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为10元,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收费较高,最低30元。

■滞纳金标准: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举例:当月最低还款额1000元,逾期天数20天→滞纳金数额:1000元×5%=50元

房贷

不按时还房贷要被加收罚息

对于逾期还房贷的市民,银行要加收罚息。按规定,罚息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各银行可在规定范围内浮动罚息利率。

■罚息标准:合同贷款利率上浮30%~50% ■举例:月还款额3000元,合同贷款利率为5.94%,逾期20天,银行上浮比例为50%→罚息数额:3000元×5.94%×(1+50%)÷360×20=14.85元

物管费

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但通常有弹性

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不过为了与业主“搞好关系”,物业公司在收取滞纳金的问题上也是执行“弹性”原则。

■滞纳金标准:日0.5%。递增 ■举例:欠费200元,欠费200天→滞纳金数额:200元×0.5%。×200=20元

工商罚款

逾期不交,每日按罚款百分之三加罚

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些企业经常因这样那样的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并罚款。逾期不去缴纳罚款的,按每天3%加处罚款。

■滞纳金标准:日3%递增 ■举例:罚款10万元,逾期240天→滞纳金数额:10万×3%×240=72万

税收

逾期报税,每日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标准:日0.5%。递增 ■举例:未纳税款10万元,滞纳100天→滞纳金数额:10万×0.5%。×100=0.5万元

“违约金”钻了“滞纳金”的大空子

如果说滞纳金好理解,那么“违约金”更是钻了“滞纳金”的大空子。记者调查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所收取的“滞纳金”,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领域的正式文书中则称为“违约金”,但是后者在日常提法中也往往将二者等同。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国亚接受快报采访时表示,“滞纳金”与“违约金”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滞纳金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而水电气、银行等民事单位收取滞纳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行为只能收违约金,是指不能履行约定而给对方的一种经济补偿。”

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磊则认为,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之所以将原来收取的滞纳金改称“违约金”,与其自身的属性也有关系,这些单位原来也曾是具有行政授权的部门,属性变成企业后不再具有行政职能,所以收取的滞纳金也改称“违约金”。例如自来水逾期缴费违约金便是最典型的例子,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2004年取消了“逾期缴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是,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可以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即现行的“每日加收0.5%”。

其实,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名称是叫“滞纳金”还是“违约金”,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按照什么标准来收,最后收了多少。事实上,天价“违约金”在法律上是不受支持的,《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严国亚告诉记者,去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次内部座谈会会议纪要上曾表示,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本金的20%-30%,如果市民觉得自己要付的违约金过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数额。相比之下,滞纳金因为带有处罚性、强制性,所以不能“讨价还价”。

专家辣评

“天价”滞纳金是与民争利

面对公众关于“天价”滞纳金的质疑,收费部门和单位几乎都能找出书面的“条条杠杠”,无论是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散见于各种法律规章的“滞纳金”还真不少。

可以收不代表可以乱收

究竟什么是“滞纳金”,为什么滞纳金这么普遍?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在不少法律规章的罚则中,经常能看到“滞纳金”的字眼。

“目前我国并没有哪项法规明确说不能收取滞纳金。”江苏省有关部门说,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一些部门拿出初稿时,对相关滞纳金的条款往往并不是争议的焦点,“全国性的法规中有、各省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参照。”

当然,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收上来的钱也是“地方自己使用”,不算是件坏事。

不过,著名法学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接受快报采访时则提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如果无限期的收取滞纳金有着“与民争利”的嫌疑。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法中的“加处罚款”仍然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但是从实践来看,“滞纳金”是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处罚,带有二次处罚的性质,特别是越滚动越惊人的数额,因相关部门在催缴方式、告知方式中的缺失,使得这种处罚已经丧失了震慑并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作用。

江苏率先给滞纳金立规

在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国亚看来,天价“滞纳金”则源自我国法律自身的缺陷。“滞纳金没有上限,便会产生远远高于罚款本身的‘天价’滞纳金,这在法律上是一个漏洞!”

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定多少才算合适?滞纳金的总额是否应当设定上限?

关于滞纳金的征收界限和征收标准,江苏已在全国率先作出了规定。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法学会副会长刘克希告诉快报记者,2007年9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按期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般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同时规定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按日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一般不高于每日2%。。对经营性收费(如电信资费,水、电、管道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不规定滞纳金。”

也就是说,从2007年9月以后,江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中凡是涉及行政事业性收取滞纳金的,一律不得高于每日2%。。

对这样的标准,刘克希坦言,“也并不低。”那么,为何不再订低一些呢?这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有关。例如,《行政处罚法》中是“每日加收3%罚款”,江苏的“2%。”不但远远低于这一标准,也低于多个省份的标准。刘克希曾经六次参加《行政处罚法》制定的全国性座谈会、研讨会,他说,立法过程中曾拟规定逾期缴费可采取拘留措施,后因不同意见,改为“每日加收3%罚款”。

各种“天价”滞纳金都应取消

乔新生教授认为,各种“天价”滞纳金没有任何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必须取消。

乔新生教授表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滞纳金也应该满足“权利义务法定化、违约责任法定化”的要求,有些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加收滞纳金,看起来是有法律规定的,但实际上这一滞纳金的收取与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尤其是收取“天价”违约金的做法更是如此,“一些部门由此来加重处罚,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即‘一事不两罚’,本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一次就够了,结果因为逾期没交钱又罚一次,细究之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在收取滞纳金的同时,必须做到一点,那就是催缴与告知义务,“如果一味‘滚动’收取滞纳金,结果非但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导致公众的‘仇法’现象,这就得不偿失了。”

那么,对那些拒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怎么办呢?乔新生表示,2007年《行政强制法》的草案就已公布,但是一直没有下文,建议加快该法的出台,以解决这一问题。

交管部门释疑

4月1日起处理的 滞纳金按新规交

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叫停后,引来众多市民咨询。对此交管部门解释,不管滞纳金的产生是在新规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只要是在4月1日起前来处理的,一律适用新规。

前天一大早,位于白下路的南京交管局曝光台大门才打开,一位等候多时的市民吴先生便来到了问询窗口。吴先生因为闯了红灯受到罚款200元的处罚,但因为事务繁忙,在超过法定的15天处理期限后,吴先生忘记了去银行缴纳罚款,前几天经过查询,发现仅滞纳金就已经有500多元了。

曝光台处理曝光的民警郜大鹏告诉记者,据悉,按照新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也就是说,吴先生罚款200元,无论超期多长时间,只需要缴纳200元罚款以及最高为200元的滞纳金即可。此次交管部门对于存在滞纳金的驾驶员一律适用新规,也就是说,不管滞纳金的产生是在新规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只要是在4月1日起前来处理的,一律适用新规。快报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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