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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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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笔记,有关“论辩”的9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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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整天在说话,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逻辑学意义上的“论辩”,可是论辩到底有哪些规则,我们又习以为常的犯着哪些错误,有多少人想过?前段时间弄了本逻辑学基础教程翻了翻,发现其中对于论辩的章节说的还是比较清晰的,笔记如下。

论辩是一种说服型对话或批判性讨论,通常有>=2方参与,以意见分歧作为起点,目的是通过理性的方式来消除分歧,作为一种典型的对话,其表现形式为语言行为交流序列。通常有9条规则。


1. 自由规则:论辩双方不得阻止对方提出立场,或者阻止对方质疑立场。

Ø 谬误:限制对方提出立场或质疑,宣称某些立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或不容置疑的,宣称立场是一种禁忌

u 如:“你居然敢怀疑某人的话!”、“你不该讲死人的坏话!”

Ø 谬误:限制对方的行动自由,给对方施加压力,阻止他提出立场或异议。如诉诸武力、诉诸威胁、诉诸怜悯、人身攻击。

u 如:“再和我吵我把你关起来!”、“你们不能这样啊,我上有老下有小……”

u 人身攻击是指不针对某人的立场而针对某人自身所进行的攻击,常见手法:直接辱骂本人、攻击对方动机、攻击对方的言行不一致。不得不说、在法庭和政治论辩中这常常是一种很好很强大的策略,包括人身攻击的反面策略:通过让受众喜欢某人从而认同他的观点。

(对于各种谬误,感兴趣的可以参看批判性思维指南

2. 举证责任规则:如果提出立场的人被对方要求为立场做辩护,他就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质疑者无需举证。

Ø 谬误:转移举证责任、逃避举证责任。

u 逃避举证的手法:提出不证自明的立场、用人格担保立场的正确性、对批判立场不敏感。

u 如:“你们不用查了,我以人格担保什么什么……”

3. 立场规则:一方所抨击的立场必须与对方确实已提出的立场有关。

Ø 谬误:强加立场给对方、曲解对方立场,这两种都可称为“稻草人谬误”。

u 强加立场的手法:强有力的提出一个立场,只要对手怀疑就会陷入不利;提出对方属于某群体,然后强加一个立场给他;假想一个对手,在假想一个立场给他;强加一个与对方立场完全不同的立场给他。

u 如:期间的“说过……”、“作为中国人,你怎么能……”

u 曲解立场的手法:简化对方立场(去除细微差别和约束条件)、夸大对方立场(把特称量词“一些”换成全称量词“所有”)。

4. 相干规则:只有提出了与立场相干的论辩时,该立场才得到辩护。

Ø 谬误:不相干论辩(论辩与立场没有任何关系)、非论辩(用除论证之外的手法来为立场辩护)。

u 非论辩的手法:诉诸公众、诉诸怜悯、诉诸武力、诉诸良心、诉诸品德、滥用权威伦理。(诉诸**本身并没有错,但不能当作辩护立场的唯一手段)

5. 未表达前提规则:一方不得错误地把另一方未表达要素当作前提来提出,或者否定对方含蓄的前提。

Ø 谬误:夸大未表达前提、否定未表达前提(另一种表现是论辩者拒绝接受自己论证中所隐含的前提)。

Ø 如:“我不反对提拔小王,但是他最近半年工作上没做出什么成绩相信你也看得到”,前半句的前提已经认可小王的工作成绩了,与后半句矛盾。

6. 出发点规则:论辩双方都不能错误地把己方前提当作双方认同的出发点,或者否认双方已认同的出发点。

Ø 谬误:复杂问语、循环推理、以假定为据、自相矛盾。

Ø 如鲁迅举的经典例子:“卖国贼是说诳的,所以,你是卖国贼。我骂卖国贼,所以我是爱国者。爱国者的话是最有价值的,所以我的话是不错的,我的话既然不错,你就是卖国贼无疑了!”

7. 论证强度规则:在论辩双方的论证中,其前提与结论之间必须具有推出或支持关系。

Ø 谬误:论证不合理(演绎论证模式下,即推不出谬误;归纳论证模式下,即不支持谬误,具体的有轻率概括、错误类比、以先后为因果等);合成谬误(把部分的某些性质推论到整体);分解谬误(把整体的某些性质推论到部分)。

Ø 如:“鸡蛋不好吃,肯定是鸡有问题!”

8. 结束规则:若立场辩护失败,则正方必须收回立场;若立场辩护成功,则反方必须收回质疑。

Ø 谬误:拒绝收回没有成功辩护的立场;拒绝收回已被成功辩护的立场之批判。立场辩护成功并不意味着该立场可接受;立场辩护失败并不意味着该立场不可接受;一方立场辩护失败并不意味着另一方立场可接受(即诉诸无知谬误)。成功辩护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收回对立场的质疑,但除此之外不能再有更多的奢望。

Ø 如:“你说的没错,但我就是不帮你办,你能把我怎么样!”

9. 用法规则:论辩双方均不得使用不清晰或含混的语言表达式,且必须尽可能谨慎地解释对方的语言表达式。

Ø 谬误:隐性言语行为、未下定义、使用不熟悉的词语、意义暧昧。

u 手法:用对方不明白的词语做技术性击倒,俗称“忽悠”。

u 如:“这个是什么意思?”“跟你说了你也不懂,你就在这儿签字就行了。”

每天的生活中大家一定都能碰到无数的好例子,欢迎留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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